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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497号原告于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