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497号原告于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