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1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源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1民初299号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某林、张某华。被告河源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7元,由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越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