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2015)新执字第1140-1号张智君与郑红梅、陈顺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君,郑红梅,陈顺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40-1号申请执行人张智君,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曙光街。被执行人郑红梅,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被执行人陈顺炼,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名都枫景*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受理的张智君申请执行郑红梅、陈顺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4)新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已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新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审判员 海呼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渠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