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564号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魏杰,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立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