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迪蒙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迪蒙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345号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军,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迪蒙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东陈镇尚书村18组。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迪蒙特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多次催告,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加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成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