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贾连治与聂立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连治,聂立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762号原告:贾连治,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立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休闲广场北侧联通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程兴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连治与被告聂立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连治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聂立柱驾驶的冀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贾连治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聂立柱驾驶的冀A×××××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博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