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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富民县支行与陈荣昌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陈荣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杨哲。被执行人陈荣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县支行申请执行陈荣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本金12025.8元及利息328.38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自行向其偿还了相应借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民督字第34号支付令终结执行。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