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20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李引丽申请执行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引丽,王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2029-1号申请执行人李引丽,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执行人王迎春,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关于李引丽申请执行王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达执字第202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迎春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房产一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迎春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人 刘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