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三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广与朱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朱鹏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658号原告李广,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鹏琳,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诉被告朱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广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王洋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