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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三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广与朱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朱鹏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658号原告李广,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鹏琳,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诉被告朱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广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祝 昉人民陪审员  王洋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田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