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韦能瑞与广西贺州市国家森林公园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能瑞,广西贺州市国家森林公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韦能瑞,男,汉族。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国家森林公园。住所地:贺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寿珣,该××总经理。申请人执行人韦能瑞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姑婆山国家森林公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贺民一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民一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余伟波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