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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成浩与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浩,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成浩。被执行人王波。申请执行人成浩与被执行人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成浩借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波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浩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浩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9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刘飞龙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