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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来牛与被执行人侯建忠、史兰兵、肖二海合同纠纷一案的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来牛,侯建忠,肖二海,史兰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赵来牛,男,汉族,平山县回舍侯家庄村人,住本村。被执行人侯建忠,男,汉族,平山县温塘镇温塘村人,住本村。被执行人肖二海,男,汉族,平山县回舍镇东回舍村人。被执行人史兰兵,男,汉族,平山县回舍镇西黄泥村人。申请执行人赵来牛与被执行人侯建忠、史兰兵、肖二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平民回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来牛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为确保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二海、侯建忠的银行存款2.34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风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