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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执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永松与安徽和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松,安徽和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205-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松,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安徽和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庆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皖0523执205-1号执行裁定书,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和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