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吕祥虹与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祥虹,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管理人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916号原告吕祥虹,男,1964年3月5日出生。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管理人原告吕祥虹与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2008年到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主任。2010年4月,公司因经营不景气,总经理姚国俊弃厂而去。其与当时的副经理刘保君、支部书记王明伟一起留厂继续开展工作,组织安排留守人员正常管护,协助政府等对企业进行关停拆除、资产整理、资料申报等工作,为公司成功争取国家补助资金3520000元,工作至2012年3月30日。被告自2010年4月1日起共拖欠其24个月工资,每月工资3000元,工储72000元。现请求被告支付其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止的拖欠工资7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济源市邵原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管理人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祥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