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继涛与马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涛,马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91民初208号原告李继涛,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马振华,男,1989年5月6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原告李继涛与被告马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继涛、被告马振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李继涛诉称,原告向被告供应装饰材料,被告欠原告材料款53400元,2015年11月9日被告马振华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材料款534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马振华辩称,其欠原告材料款53400元属实,由于施工工程欠其工程款,现无经济能力偿还。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冬季,被告马振华向原告李继涛购买木方等装修材料一宗,当时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下欠货款53400元。2015年11月9日,马振华向李继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材料款53400元,并承诺2015年11月30日偿还33400元,剩余尾款于2015年12月31日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此款至今没有偿付。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己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马振华购买原告李继涛的装修材料,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马振华尚欠原告李继涛货款53400元,有马振华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马振华应承担偿付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由于双方对是否支付利息未作明确约定,故应自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李继涛货款53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元,由被告马振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利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