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俊锋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王俊锋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1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号。代表人:曹炜,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雅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锋,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3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俊锋拥有冀B×××××挂牌号车一辆。2014年12月9日,原告王俊锋为此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限额为90000元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10日0时起至2015年12月9日24时止。2015年6月16日22时30分许,原告王俊锋雇佣的司机杨立军驾驶冀B×××××/冀B×××××挂牌号半挂车沿迁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滦南县安各庄镇大姚各庄村南时,因驾驶不慎造成车辆侧翻的事故。该事故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实,杨立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俊锋为施救冀B×××××挂牌号车支付了施救费7000元。后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B×××××挂牌号车的损失进行了公估,确认此车损失为66100元。为做此公估,原告王俊锋支付了公估费1980元。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俊锋与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其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王俊锋已经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其投保的冀B×××××挂牌号车于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形成损失时,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相应保险金的义务,原告王俊锋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王俊锋主张的施救费7000元过高,本院酌定3000元。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主张,冀B×××××挂牌号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载现象,且冀B×××××挂牌号车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9710元,原告王俊锋均予以否认,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俊锋车辆损失66100元、公估费1980元、施救费3000元,合计71080元。此款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直接打入原告王俊锋自行向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俊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被告人寿财险唐山支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判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被上诉人单方委托公估公司对事故车辆公估,公估报告损坏部位与实际损坏部位不符,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上诉人对公估报告不予认可。公估报告上所列配件,上诉人也没有全部更换,公估价格超过该车的实际价值19710元。被上诉人王俊锋答辩意见:1、上诉人主张车辆损失数额过高,但是没证据反驳被上诉人公估报告,公估报告中所列损失清单已实际更换,上诉人主张未全部更换没有证据证实。2、车辆在投保时,车损险限额为9万元,根据保险单应认定车辆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是9万元,上诉人称车辆价值19710元没有依据。3、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及时报警,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载明被上诉人车辆有超载现象。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可以证实,双方均无异议。被上诉人车辆经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确定损失,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均有相应资质,上诉人虽不认可但是并无充分理由反驳,故公估报告应作为认定被上诉人损失的依据。上诉人主张公估报告损坏部位与实际损坏部位不符,公估报告所列损坏配件并没有完全更换,被保险车辆超载,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诉人称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为19710元也未能说明具体的计算方法,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7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