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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郭坤林、陈兴建等与广州骏海通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坤林,陈兴建,广州骏海通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徐晖,黎晓薇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21民初90号原告郭坤林,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广东省海丰县人,住广东省海丰县,。原告陈兴建,男,汉族,1987年3月8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清君,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骏海通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西北区532栋201房。法定代表人黎顺慈。被告徐晖,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出生,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被告黎晓薇,女,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许瑞,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利梅,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郭坤林、陈兴建诉被告广州骏海通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徐晖、黎晓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黎晓薇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1、被告黎晓薇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广州市海珠区中大西北区532号201房,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由乙方即原告郭坤林、陈兴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原告郭坤林、陈兴建分属不同地方,此条款属于约定不明,属于无效条款;3、被告黎晓薇与原告郭坤林、陈兴建签订还款协议的履行地点也是广州市海珠区,也属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海丰县人民法院以原告郭坤林所在地确定管辖权错误,被告黎晓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请求海丰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郭坤林、陈兴建诉与被告广州骏海通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徐晖、黎晓薇在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乙方(郭坤林、陈兴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原告郭坤林、陈兴建的所在地分别为广东省海丰县、重庆市铜梁县,且涉案管辖协议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郭坤林、陈兴建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中的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郭坤林、陈兴建选择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黎晓薇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黎晓薇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春婵代理审判员  李永辉代理审判员  彭俊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巫文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