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2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红杰与被告赵明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杰,赵明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222号原告周红杰。委托代理人张亚豪。被告赵明举。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杰与被告赵明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杰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红杰负担。审判员  郭亚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危莉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