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红杰与被告赵明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杰,赵明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222号原告周红杰。委托代理人张亚豪。被告赵明举。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杰与被告赵明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杰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红杰负担。审判员 郭亚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危莉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