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626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金中意家俱有限公司、刘路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邹平金中意家俱有限公司,刘路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626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平金中意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邹周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722910-6。法定代表人:孙爱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路星,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邹平县,现住邹平县。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17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路星银行存款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小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