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某钵、张某真与张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钵,张某真,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91执4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钵。申请执行人张某真。被执行人张某,系二申请执行人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钵、张某真与被执行人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亮人民陪审员 吴继源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