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831号原告魏某。被告田某某。原告魏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春节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3月25日在肃州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15年春节才知道被告精子成活率低,原告无法受孕,此后被告多次在酒泉及新疆看病。2015年8月14日,被告将原告的首饰偷偷藏起,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2015年8月15日,原告搬出在外居住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理由不属实,我花了几十万娶了媳妇回家就是为了好好过日子,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婚,那她收的彩礼和结婚的花费她得给我退回,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2014年3月25日在酒泉市肃州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偶尔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8月14日,因被告将原告结婚期间购买的首饰藏起,引起原告不满,双方发生厮打,第二天原告搬出家中在外居住至今,现夫妻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诉讼。以上事实,由结婚证,药品包装、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夫妻间偶发争执或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与隔阂在所难免。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若能控制自己的脾气,双方多沟通、多交流,及时化解生活中的矛盾,是能够和好共同生活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少华人民陪审员 张延萍人民陪审员 陈晓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