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黄罡、应慧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76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银谷经贸有限公司、宁波捷丰机械有限公司、余姚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罡、应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银谷经贸有限公司、宁波捷丰机械有限公司、余姚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罡、应慧娟拒不履行(2015)甬余商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7310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余姚市银谷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百坤)、宁波捷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燕卿)、余姚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罡)、黄罡(身份证号:××、应慧娟(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