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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孙群英与刘远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群英,刘远波,河南省开元盛世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420号原告孙群英,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远波,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开元盛世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闫卫兵,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群英与被告刘远波、河南省开元盛世通用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群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群英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勇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武毅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