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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692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倪立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9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并无子女,原告曾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