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玉散江_艾麦尔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散江·艾麦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24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玉散江·艾麦尔,男,1993年9月1日出生于新疆阿克苏市,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新疆阿克苏市友谊路。曾于2011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2年7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抓获,同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翻译人尼木吐拉·罗提卜拉木,男,维吾尔族,1991年11月21日出生,系沈阳工业大学学生。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玉散江?艾麦尔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玉散江?艾麦尔及翻译人尼木吐拉·罗提卜拉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玉散江·艾麦尔在沈阳市铁西区尔工一街六马路“肯德基”门前,将被害人吕某某衣兜内的三星牌GT-I9500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80元。被盗手机已依法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玉散江?艾麦尔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玉散江·艾麦尔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吕某某陈述、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玉散江·艾麦尔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散江·艾麦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玉散江·艾麦尔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故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玉散江?艾麦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雪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鸿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