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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家口宏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夏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张家口宏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夏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苏某。被执行人张家口宏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姚家房镇二台子农业园区。被执行人夏某。被执行人邱某。苏某与张家口宏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夏某、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家口宏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夏某、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苏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宏雨花卉种植专业合作社、夏某、邱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8590862元或提取其相应的应收款,或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平审 判 员  袁修军代理审判员  魏全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