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日报社与德尔曼(厦门)工贸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日报社,德尔曼(厦门)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271号原告厦门日报社,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泉佃,社长。委托代理人郭伟清、佟思进。被告德尔曼(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118号吉家家世界3号馆2层C2-28号。法定代表人徐跃聪。原告厦门日报社与被告德尔曼(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曼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林璟艳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