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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5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丁传之与刘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传之,刘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571-1号原告丁传之。被告刘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传之诉被告刘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鲁0702民初5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刘起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进行了扣押,现因被告刘起已交纳保证金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起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