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敏与王洪磊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洪磊,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王洪磊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付款义务,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院(2014)黄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王怀贞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