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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敏与王洪磊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洪磊,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王洪磊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了付款义务,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院(2014)黄民初字第2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王怀贞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