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燕与郑锦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郑锦标,周康平,重庆顶鼎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737号原告张燕,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串炳香,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燕萍,重庆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锦标,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林,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顶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周康平,职务不详。第三人周康平,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重庆顶鼎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与被告郑锦标,第三人重庆顶鼎钢结构有限公司、周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交纳3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