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罗武松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86号罪犯罗武松,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龙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仁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罗武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罗武松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罗武松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武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6—2014.6、2014.7—2015.6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未履行,追缴赃款、赃物未执行,其狱内月均消费437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武松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根据其狱内消费情况,其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未退赃、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从严处理,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武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