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李某某、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李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6545.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