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炜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华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炜,郑州市上街区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华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2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炜,女,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上街区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冰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人许林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英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杜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生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明玉,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魏炜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上街区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华泰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上街区铭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咨询费4万元、利息212083元、罚息267586元,承担诉讼费用。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上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魏炜不服该判决,于2016年1月5日通过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向魏炜送达了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魏炜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炜未按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炜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郑新红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