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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8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阳苑轻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阳苑轻型建材有限公司,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8489号原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志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宪进,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北京东阳苑轻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顺密路西侧唐指山村委会北1000米(北大街9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宝金,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北京东阳苑轻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蓝旗上都镇,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贺广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宝金,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仓储公司)与被告北京东阳苑轻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苑公司)、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蓝旗宏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正蓝旗宏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正蓝旗宏江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北京市顺义区,而是在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应由本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为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正蓝旗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上所述的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华建仓储公司与东阳苑公司就涉诉工程的施工事项签订了书面合同书。双方还约定:如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可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明确,故本案根据该管辖协议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此外,双方约定工程地点为北京市顺义区×村。按照该约定,工程地点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李国民人民陪审员  毕正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俊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