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代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496号原告代某,居民。被告周某,居民。原告代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某以与被告周某在庭外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承担。审判员 徐联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卓辉宇附: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