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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代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496号原告代某,居民。被告周某,居民。原告代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某以与被告周某在庭外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某承担。审判员  徐联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卓辉宇附: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