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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更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马系珍犯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481号罪犯马系珍,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4日作出(1998)淮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系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其在哺乳期内,1999年1月6日该院以(1998)淮刑一初字第4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1999年8月21日止。2012年3月30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淮中刑执字0063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该犯收监执行。2012年4月17日交付执行。2014年8月15日,本院以(2014)通中刑执字第12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6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马系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马系珍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系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马系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系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