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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林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279号罪犯李林,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黔六特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08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此后至2013年11月6日李林获本院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李林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李林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7—2014.6、2014.7—2015.6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林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