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6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龙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华,恩施州咸丰县五丘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6执71号申请执行人龙华。被执行人恩施州咸丰县五丘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唐崖镇(原尖山乡)燕子嵌村。组织机构代码:77393222-1。法定代表人周前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晖,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29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恩施州咸丰县五丘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龙华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原告恩施州咸丰县五丘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申请撤销先予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日裁定撤销(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129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咸丰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6执7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熊国华审判员 谈华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