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黄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951号原告:黄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宫占好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11年上半年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怀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现被告特别喜欢酗酒,经常不回家。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赵某辩称: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上半年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怀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鉴于原告的离婚诉请未予以准许,原告的其他诉请,本院亦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 丹提示: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