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唐某与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严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304号原告唐某,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严某,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