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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唐某与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严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304号原告唐某,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严某,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严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撤诉合法自愿,系当事人真实意思,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