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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姜士彪与孔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士彪,孔令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3号原告姜士彪,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孔令光,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士彪与被告孔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士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士彪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士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萍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