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姜士彪与孔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士彪,孔令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3号原告姜士彪,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孔令光,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士彪与被告孔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士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士彪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士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萍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