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涂某与陈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涂某,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0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对夫妻对外债务认定涂某认可的10000元,其余未予认定错误;凤阳县临淮关镇农委路的两间三层共六间楼房,实际是为共同儿子结婚准备,凤阳县总铺镇寺山新农村两间半楼房无人居住,该房交由申请人使用较为合情合理。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某申请再审主张夫妻存续期间有共同债务55000元,但其在一、二审及其申请再审期间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生效判决对涂某认可债务数额以外部分不予认定,并无不当,故陈某申请再审认为生效判决对此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陈某与涂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三处房产,该三处房产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生效判决根据双方实际状况和房屋状况,确定陈某居住使用坐落于凤阳县临淮关镇农委路的两间三层共六间楼房一套,涂某居住使用坐落于凤阳县临淮关镇的两间平房和凤阳县总铺镇寺山新农村的两间两层半楼房一套,也无不妥,故陈某主张生效判决确定双方对房屋居住使用不当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康审判员 王琳审判员 朱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