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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唐某与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民初207号原告唐某,曾用名唐送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单文华,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甲,曾用名肖一波,农民。原告唐某诉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足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文华、被告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年××月××日在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婚前因双方缺乏了解被告父母就不同意这门亲事,导致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很不融洽,家庭关系也很紧张,原告生儿育女都是在娘家,儿女出生后的一切开支都是由原告父母承担,被告在经济上分文不给,根本不履行任何抚育儿女的义务,也不承担房屋租金。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承担家庭责任,但被告及其家人都置之不理,被告长期赌博,但却不承担家庭开销,双方因各种矛盾激化且不可调解,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肖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原告因为在家过得不开心,所以婚后在娘家居住的时间较多。生育小孩后,被告年轻不懂事,也没有挣多少钱,家庭也不是很和睦,希望原告给被告一个机会,被告处理好家务事以后就出去好好挣钱养家,相信两个人一起努力日子会越过越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上学期间相识、恋爱,××××年××月××日在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肖某乙,××××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肖某丙。原、被告性格不合,两人的价值观和金钱消费观念不一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未承担抚育小孩的义务和负担家庭的开支,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而且生育了二个小孩。双方虽因家务琐事有过争吵,但从婚姻现状来看双方之间并无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关心和体贴,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要求与被告肖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足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衡波校对责任人:陈足平打印责任人:肖衡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