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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3刑初2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强。2014年10月16日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一个月。2015年8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顺谟,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裕检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强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才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强及其辩护人王顺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建强在六安市云露桥桥头公园内窃取河边景观LED灯具,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六安双龙物业保安陈某巡逻发现并阻拦。该王为抗拒抓捕,持水果刀捅伤陈某。经鉴定,被盗洗墙灯等物品价值为2619元。被告人王建强先辩解是毁坏财物,不是抢劫,后当庭认可辩护人的抢劫意见。辩护人对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王建强在六安市云露桥桥头公园内窃取河边景观LED灯具,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六安双龙物业保安陈某巡逻发现并阻拦。该王为抗拒抓捕,持水果刀捅伤陈某。经鉴定,陈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李某甲、葛某、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杨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水果刀一把、洗墙灯具12个、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出警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强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建强曾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洗墙灯具12个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久贤审 判 员  张 胜人民陪审员  孙朝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厚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