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万英与王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万英,王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11号之一��请执行人黄万英。被执行人王永利。申请执行人黄万英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永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万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永利偿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7778.27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利在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为00×××54内的存款7853.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锡友审 判 员 马海军代审判员 杨德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