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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万英与王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万英,王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811号之一��请执行人黄万英。被执行人王永利。申请执行人黄万英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永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万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永利偿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7778.27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利在中国银行昌黎支行账号为00×××54内的存款7853.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锡友审 判 员 马海军代审判员 杨德宝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