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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141号之一原告李雪梅。被告叶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梅诉被告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梅与被告叶青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为7420元,由原告李雪梅负担。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