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陶丽玉与山东海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丽玉,山东海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林时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陶丽玉,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济南嘉拓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董宪鸿,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秀艳,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海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561室。法定代表人林时榜,董事长。被告林时榜,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海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高新区丰奥嘉园5号楼2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丽玉与被告山东海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林时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海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而借款人即被告山东海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故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丽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瑞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