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凤银与宋建国、宋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银,宋建国,宋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民初251号原告李凤银。委托代理人李新山,河北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国。被告宋建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仁达锦苑。负责人韩清,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353号。负责人张进,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豪,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李凤银诉被告宋建国、宋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凤银负担。审判员 杨敬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小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