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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XX云与王加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加坤,XX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加坤,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云,居民。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顺河东街**号银座晶都国际*号楼**层。法定代表人:辛信燕,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加坤因与被申请人XX云及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加坤申请再审称: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系XX云单方委托,鉴定程序违法,���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济历城价认字(2012)1016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该价格认证中心提交的资料可以证实其及鉴证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的资质证书,具有鉴证资质。该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虽系XX云单方委托,但王加坤无充分证据推翻上述事实,也无证据证明该价格认证结论书系价格认证中心造假所为,原审法院采信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王加坤的申请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支持。综上,王加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加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