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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与博爱县太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博爱县太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6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负责人赵春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爱县太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薛拥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兴成,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焦作公司)与被上诉人博爱县太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爱太行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博爱太行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博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2015)博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平安焦作公司不服于2015年12月30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安焦作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安焦作公司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为124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文宇审 判 员 胡永平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